福建省远洋渔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莆田市博源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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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远洋渔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10-11】 【阅读 :次】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水生野生动物救护行为 ,加强水生野生动物救护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Ⅱ、Ⅲ的水生野生动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福建省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业执法机构开展救护水生野生保护动物。
                第四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业执法机构应设立救护(举报)热线电话,并保证救护电话的畅通。
                第五条 省 、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 、协调、监督水生野生动物救护工作。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水生野生动物救护工作 。
                第六条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业执法机构接到群众有关水生野生动物的受伤 、搁浅和因误入港湾 、河汊而被困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报告时,应立即组织执法机构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同时将救护现场情况及时逐级上报至省海洋与渔业厅和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第七条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业执法机构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 ,负责维护现场救护秩序,设立警戒线 ,防止惊扰水生野生动物,防止因有毒有害气体扩散而发生危险,防止发生非法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
                第八条 救护水生野生动物应遵循及时、就近、科学和统一协调的原则。
                第九条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业执法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下列方式救护活体水生野生动物:
                (一)对体况良好 、无需采取救护治疗措施 ,具备野外生存能力的个体,应就地及时放生。
                (二)受伤轻微并具备野外生存能力的,应简单治疗后及时放生 。
                (三)受伤严重的水生野生保护动物 ,应送就近的水生野生动物救护机构进行看护、饲养和治疗 ,待恢复健康并评估具备放生条件后方可进行放生。在必要时 ,省 、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联系救护机构以及水生野生动物救护专家。
                (四)对经救护治疗后,体况恢复但不具备野外生存能力需进行长期饲养的 ,由饲养单位按规定办理驯养手续 。属于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物种,由驯养单位申请 ,并经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至农业部审批 ;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Ⅲ物种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由驯养单位申请,经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逐级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厅审批 。
                第十条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业执法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处置死亡水生野生动物:
                (一)对高度腐烂的死亡水生野生保护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
                (二)经营利用死亡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的单位(个人) ,属于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物种,由经营利用的单位(个人)申请 ,并经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至农业部审批;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 、Ⅲ物种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由经营利用的单位(个人)申请,经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逐级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厅审批。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业执法机构工作人员处置死亡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业执法机构应当依照经营利用许可或省海洋与渔业厅相关证明移交水生野生动物活体或尸体 。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收容救护水生野生动物为名,非法猎捕 、驯养、买卖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第十三条 误捕水生野生保护动物未自行放生或者非法经营利用误捕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的,事件发生地渔业执法机构应进行调查 ,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水生野生动物救护工作结束后,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业执法机构要填报《水生野生动物救护情况表》(见附件),将救护的时间  、地点、物种 、救护过程、救护结果形成书面材料和救护视听资料,逐级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厅,并抄报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第十五条 省 、设区市和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水生野生动物救护专项资金 。
                水生野生动物救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情形:
                (一)宣传水生野生动物,制作宣传产品和通过媒体向社会传播保护 、拯救信息的;
                (二)拯救、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过程中,自身造成损失的;
                (三)发现违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 、法规的行为 ,及时制止或者举报有功的 ;
                (四)查处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中作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六条 奖励和救护补助可以向省 、设区市和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事件调查报告、为救护水生野生动物而实际损失的程度及救护产生的成效(附带现场照片以及媒体报道材料)。奖励和救护补助不能重复申请。
                第十七条 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要利用救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机会,加大宣传,提高社会影响力和关注度。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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